外籍生
申請前須知
25.Dec.2024
申請資格
1.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
2.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,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,所定六年,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(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)為終日計算之;所稱海外,指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;所稱連續居留,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。
(1)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。
(2)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。
(3)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,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。
3. 具外國國籍,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,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,申請時於香港、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,得依申請入學。
1.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
2. 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,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,所定六年,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(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)為終日計算之;所稱海外,指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;所稱連續居留,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。
(1)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。
(2)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,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。
(3) 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,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。
3. 具外國國籍,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,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,申請時於香港、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,得依申請入學。
4.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學,以一次為限 (學士班以下學程)。
5. 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,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,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,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,並以一次為限。超過一年則依轉學方式入學。
注意事項
☉外國學生申請資格係依據中華民國教育部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》規定。辦法如經修正,將以教育部公告為準。有關辦法之最新訊息,請洽詢中華民國教育部網頁。(www.edu.tw)
☉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,於就學期間在臺初設戶籍登記、戶籍遷入登記、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,喪失外國學生身分,應予退學。
☉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、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,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。
☉倘若違反教育部規定,經查證屬實者,撤銷其入學資格,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相關法規